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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2-11-18
【法律文号】:省政府令第154号 【执行日期】:2003-1-1
浙江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154号
【字体: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当事人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其中中央和省属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工商、税务、经贸、卫生、民政、公安、建设等部门以及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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