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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总工会 【颁布日期】:1995-3-28
【法律文号】:京工财字(1995)第28号 【执行日期】:1995-1-1
北京市总工会
京工财字(1995)第28号
【字体:  
关于拨交工会经费实行回拨和奖励的暂行办法

  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产业工会,直属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收好、用好工会经费,根据全国总工会工会经费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成的有关政策规定,本着搞活经费、服务基层、提高效率、完善分配的原则,不断强化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体现责权利的统一,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经费回拨办法
  1.经费回拨的原则和标准: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产业工会和直属基层工会,均以工会经费收缴率为基础,以经费收缴预算完成实绩为标准进行考核。凡按规定比例足额拨解工会经费,并完成市总核定的工会经费上解预算考核指标的单位,按以下标准给予经费回拨。
  (1)按工会经费全额10%、15%、20%上解市总经费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工会,在足额拨解经费的基础上,分别按实际上解经费扣除解交全总部分后的10%、15%、20%给予经费回拨。
  (2)按工会经费全额5%上解市总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系统工会和上解市总经费比例为30%的市总直属基层工会,分别以足额完成上解市总经费数额的10%和20%给予经费回拨。
  (3)凡足额上解市总经费数额超过50万元或100万元的单位,市总工会将为其增加二个百分点或三个百分点的回拨经费,或用于为这些工会办实事,改善工作条件,添置所需的固定资产。
  如遇特殊情况引起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增减变化时,经核实可适当调整考核指标。
  2.回拨经费的使用范围,回拨经费原则上做为工会的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可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弥补本级经费的不足。
  (2) 对经费收缴工作做出贡献的基层工会或行政方面的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3) 改善本级工会的工作、生活条件和集体福利。
  (4) 可将回拨经费总额的20%以内调剂为主席基金,自主机动使用。
  二、关于奖励办法
  1.凡按规定比例足额拨解工会经费,并完成市总核定的预算考核指标的单位,市总将按预算指标的1.5%为其拨付奖励经费,达不到标准的不奖励。在足额上解经费的基础上,能够超额完成预算考核指标的单位,市总将按超额部份的5%为其增拨奖励经费。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奖励为经费收缴工作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2.建会单位职工人数在千人以上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和直属基层工会,凡于当年7月25日前完成年度核定预算指标40%或50%的单位,市总工会将对财务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的奖励,上半年收缴进度低于40%的不奖励。
  3.各项财务基础工作比较健全,执行财务制度比较规范,工会经费收缴率达95%以上或经费增长幅度较大,进步突出的单位,经考核市总将授予其为当年度工会财务工作先进单位,对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将授予其先进工会财务工作者称号。
  工会经费收缴率低于80%,或上解经费实绩达不到预算考核指标,或上解经费虽达到考核指标,但存在不按规定比例上解经费,存在截留挪用工会经费行为的单位,不给予经费回拨和奖励,并要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此办法自1995年度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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