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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12-13
【法律文号】:京劳社资发[2000]225号 【执行日期】:2000-12-13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资发[2000]225号
【字体: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二)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试行经营者股份期权制度。按照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体改发[1999]23号)、《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京体改办发[2000]43号)文件规定实施。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对所属企业中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和股份期权试点企业经营者和经营管理层的业绩进行严格考核,加强对试点的管理,处理好企业激励机制中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的关系。使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和股份期权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地进行。
  三、积极稳妥地开展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试点工作。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可以按照北京市政府及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等政府综合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建立职工持股会,开展职工持股试点工作。
  (二)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试行技术入股,探索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办法。
  (三)处理好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企业在进行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中,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建立健全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股份分红不能侵蚀工资,不论职工以何种形式入股,均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同时工资分配也不能侵蚀利润,影响企业股东利益。企业要严格按照工资指导线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等政府综合部门有关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办法的规定及企业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工资的增减幅度。
  四、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要转变职能,加强对所属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和管理,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指导企业加强自身的基础管理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为搞好本企业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打好基础。
  (二)企业制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办法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同时,要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变化和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
  (三)指导企业注重人工成本管理,研究自身人工成本的增长与企业总成本、销售收入及增加值增长的比例关系,并与同行业人工成本状况对比。提倡学习邯钢经验,“模拟市场核算,实行成本否决”,遵循工资指导线,将职工工资的增长控制在合理的幅度。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水平。促进企业内部工资制度和市场机制的接轨。
  (四)监督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分配和股权分配、科技成果转化等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认真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维护企业出资人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应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所属企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劳动保障政策的前提下,进行内部工资制度改革。
  (五)在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求企业发挥职工民主参与收入分配决策和民主监督的作用,企业收入分配决策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在具备条件的企业中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办法。通过协商,进行企业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等方面的决策。
  (六)认真总结所属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经验,开展本系统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经验交流活动,加强企业间的学习和交流,促进典型经验的推广。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该文件,请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栏目中查找,文号:劳社部发[20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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