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范围内的以下退休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27元的基础上,再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5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5元; 3.建国初期(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44元; 4.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1)月基本养老金在600元以下(含600元)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44元;(2)月基本养老金在600元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4元; 5.企业具有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在600元以下(含6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4元。 (三)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18元。 四、资金来源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资金,按规定从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州市因调整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出现的基金缺口,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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