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五、有关问题 (一)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委统战部、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劳社[2002]114号)中“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但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原工商业者,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规定,已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超过27元的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不纳入这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已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不足27元的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按补足27元调整。 原基本养老金高于600元(不含600元)的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 这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7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干部是指:在老解放区解放后至建国前被招收录用,后又提为干部,在云南省解放后由外省调转入云南,依照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不能列入离休干部范围,只能按退休办理手续的退休老干部。 (三)如同时符合具体调整标准第二款几个调整条件的退休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调整标准最高的一项给予增加基本养老金,不能同时享受几项调整标准。 (四)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这次调整增加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必须于2002年10月31日前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为此,各地州市和行业管理单位务必抓紧组织实施,每个工作日应向省社会保险局电话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于11月1日前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书面情况报告和附表及时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按时完成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兑现工作;要继续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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