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单位、各区、县房改办、劳动局、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房租提高后,企业退休人员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本人分摊租金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由其工资发放单位给予补贴。为做好单位补贴额的核定工作,现对企业退休人员工资收入基数的计算范围规定如下: 一、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收入包括: 1. 按国家规定计发的退休费; 2. 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发放的物价、生活补贴; 3. 按北京市规定发放的按正常调整制度增加的退休金; 4. 企业发放的洗理费。 二、企业退休人员享受的冬季取暖费、护理费和医疗费等不包含在工资收入内。 三、本规定只适用于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核定企业退休人员的房租补贴。 四、本规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和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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