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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市老干部局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 【颁布日期】:1996-1-15
【法律文号】:(96)京房改办字第005号 【执行日期】:1996-1-15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市老干部局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
(96)京房改办字第005号
【字体:  
关于计发离休干部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房改办、老干部局、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的精神,房租提高后,离休干部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本人分摊租金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由其工资发放单位给予补贴。为便于各单位做好补贴额的核定工作,现对离休干部工资收入基数的计算范围规定如下:
  一、离休干部的工资收入包括:
  1. 离休时的标准工资;
  2. 离休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
  3. 各项物价补贴和生活补贴;
  4. 书报费;
  5. 洗理费;
  6.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按京国工改(1994)第10号文件规定发给的“其在职时其它收入部分”(其中书报费、洗理费与本条4、5款不重复计算且不包括用车定费包干费)的数额。
  二、离休干部的工资收入不包括:护理费、护理补助费、用车定费包干费、冬季取暖费、夏季防暑降温费、按参加革命时期每年加发的1—2个月生活补贴、困难补助费和老红军每月的100元生活补助费等。
  三、本规定只适用于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核定离休干部的房租补贴。
  四、本规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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