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的规定,经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合议,现就用人单位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加班工资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劳动者加班工资基数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确定,但应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折算数。 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额的,加班工资基数应在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范围内商定。 三、劳动合同无约定工资的,应以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为基数。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以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件单价为加班工资基数。 五、加班工资基数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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