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单位房改办,中央在京各单位房改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 现将《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重申原购房职工要求改按成本价购房和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重申原购房职工要求改按成本价 购房和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局机关、直属各单位: 最近,部分已按1993年标准价购房的职工要求改按成本价购房,并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现将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 各售房单位可根据(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97)京房改办字第016号、(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98)京房改办字第015号等文件规定,积极予以办理。 二、 各售房单位在办理上述事项时,应及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政府房改办领取申请表并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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