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颁布日期】:2002-11-1 |
| 【法律文号】:穗劳社办函[200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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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2-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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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劳社办函[200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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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关于伤残补助金是否应列入工资总额计算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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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一公共汽车公司: 你司《关于伤残补助金是否应列入工资总额计算范围的请示》(一汽劳函发[2002]09号)收悉。现复如下: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待遇及实行浮动费率等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012号)的规定,职工伤残补助金是职工工伤恢复工作后,因伤残造成其工资降低的工资性补贴。因此,该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基数,应将职工伤残补助金计算在内。 至于该伤残补助金是否应列入工资总额计算范围,请向市统计局请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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