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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12-11
【法律文号】:黑劳社发[2002]160号 【执行日期】:2002-12-11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劳社发[2002]160号
【字体: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政策精神,确保各项促进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得到有效落实,现就有关《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
         (一)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属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固定收入的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程序
        (三)申请。下岗失业人员由原企业或托管单位及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向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登记表》。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劳动保障机构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四)审核。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严格核实其本人的就业情况:并张榜公示。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报县(区)级以上就业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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