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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12-11
【法律文号】:黑劳社发[2002]160号 【执行日期】:2002-12-11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劳社发[2002]160号
【字体: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黑发[2002]15号)精神,确保各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得到真正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好《办法》,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及使用管理工作。要从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切实为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办好事、办实事。《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政策性、原则性较强,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发放程序,确保《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做到及时准确、平稳有序。
          二、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要集中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使应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人员,能真正通过政策扶持实现再就业。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办法》的宣传工作。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再就业优惠证》的作用、发放对象、申领发放程序、使用管理办法等进行广泛宣传,为《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相互协调,努力配合,共同为推动当地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黑龙江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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