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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1-6-25
【法律文号】:京劳社失发[2001]95号 【执行日期】:2001-6-25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失发[2001]95号
【字体:  
关于加强失业人员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适应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需要,加强失业人员的管理和就业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就实施失业人员动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动态管理是通过加强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建立失业人员联系报告、失业人员管理与就业服务信息传递、反馈制度,了解和掌握失业人员求职、培训、重新就业等实际情况,为失业人员提供及时、有效、针对性强的就业服务,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调控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各区(县)、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区就业和失业保险等就业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发挥居、家委会的作用,对失业人员开展入户调查,核实失业人员的失业状况,建立登记台帐,切实掌握失业人员的动态情况。
  四、加强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按照登记失业人员、未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分别建立档案库。
  (一)对在劳动年龄内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作为动态管理和就业服务的重点进行管理和服务。
  (二)对在劳动年龄内未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按暂不要求就业人员进行管理。
  (三)对不在劳动年龄内和移居境外、判刑、劳教人员等,按其他人员进行管理。
  五、加强失业人员登记管理,按照失业人员本人的求职、培训、自谋职业和暂不要求就业等意向,进行分类管理、重点服务。
  (一)实行失业人员告知制度。区、县和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后,应分别告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指导培训,免费对其进行职业指导培训。
  (二)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指导培训后,持《职业指导培训卡》进行失业登记,办理《求职证》,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三)对要求培训、就业的失业人员,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应与其签订《北京市失业人员管理与就业服务协议书》(样式附后)、为其办理《北京市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卡》(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卡》,样式附后),并为其指定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服务。
  (四)对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和进行失业登记后实现弹性就业的失业人员,按照《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9]31号)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作为就业人员进行管理;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予以保留。再次失业后要求就业的,重新进行失业登记,并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未领保留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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