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6-13
【法律文号】:市政府第12号令 【执行日期】:1995-7-15
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第12号令
【字体: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

  现发布《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的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和租赁本市房屋的外地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承租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及其基层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未设立基层管理机构的农村地区,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的外来人口专门管理机构,对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市对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实行《房屋租赁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必须取得房地产管理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未取得《房屋租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
  第五条 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当对出租房屋的总量进行控制,使居住在出租房屋内的外地来京人员数量不超过当地常住人口数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 危险房屋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
  (二) 产权有争议的房屋;
  (三) 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屋;
  (四) 违章搭建的房屋;
  (五) 本市居民承租的公有房屋;
  (六)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房屋。
  第七条 出租人应当持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关的基层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 房屋出租申请书;
  (二)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批准建房的合法文件和证明材料;
  (三) 出租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房主的居民身份证;出租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单位不是法人的应当提交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出租房屋的证明;
  (四) 出租共有房屋的,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书或委托书;
  (五) 委托他人出租房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进人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信访条例
·关于转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辐照血及小包装血血站供应价格(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
·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