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市医疗保险实行行政管理、基金管理与事务经办分开管理的体制。 第五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 (三)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 (四)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监督检查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六)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负责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管理; (二)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三)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四)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审核支付医疗保险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指导; (五)提供医疗保险查询、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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