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从2003年1月起,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除按规定享受其基本养老金外,不再另加发养老金,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 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补充养老保险规定按《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五十三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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