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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10-12
【法律文号】:京劳社培发[2001]152号 【执行日期】:2001-10-12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公厅
京劳社培发[2001]152号
【字体:  
关于对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二OO一年度年检的通知

      (二)审查阶段(11月11日至11月20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年检工作小组开始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审查。年检应采取普查和抽查相结合,走访和暗访相互补充的方式进行,全面检查辖区内的社会培训机构,同时采取到培训机构听汇报、看场地和设施设备、查阅教学文件资料、检查制度建设以及召开教师、学员、管理人员座谈会等形式,将年检工作做细、做扎实;
      (三)验证阶段(11月21日至11月30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经过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审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经检查合格的在《办学许可证》(副本)和年检报告表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方可继续招生办学;社会培训机构无故不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具备整改条件的给予三至六个月整改期限,经整改达标后,补办年检手续;对逾期不改正的社会培训机构予以撤消处理,撤消社会培训机构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取消具有高级培训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须报市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批准。我局年检工作评估小组将对年检情况进行抽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在年检工作完成后要进行认真总结,注意发现典型经验,及时查找劳动保障系统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写出书面报告,于12月20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社会培训机构年检合格单位登记表、社会培训机构年检缓办单位登记表、社会培训机构撤消单位登记表、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和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情况统计年报送我局职业技能培训处。我局对年检合格的社会培训机构将于当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附件:1.北京市社会培训机构年检报告表
            2.社会培训机构年检合格单位统计表
            3.社会培训机构年检缓办单位登记表
            4.社会培训机构年检撤消单位登记表
            5.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
            6.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情况统计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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