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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10-12
【法律文号】:京劳社培发[2001]152号 【执行日期】:2001-10-12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公厅
京劳社培发[2001]152号
【字体:  
关于对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二OO一年度年检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培训机构:
      根据《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监督其完善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自10月30日起,开始对全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2001年度年检。现将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检查加强对全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全面管理,切实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职责,做好对社会培训机构的检查评估和调查统计工作,及时了解各社会培训机构在办学中的情况,树立管理规范、办学质量高、具有骨干示范作用的社会培训机构典型;查处违反有关规定、违法办学的社会培训机构。经过年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修定属地社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使我市社会培训机构在法制化轨道上健康有续的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我局负责对全市社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统一领导,并组成由职业技能培训处、培训指导中心及专家参加的年检工作评估小组,统一掌握全市年检工作的进度、质量及重点解决各区县提出的难点问题。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依据有关政策,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年检实施计划,组成由主管局领导负责,包括职业技能培训的行政管理人员、具有丰富办学经验的专家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参加的年检工作小组,全面检查社会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和遵纪守法情况。检查过程中要防止走过场、留死角,对重点问题要逐条逐项审核检查,同时注意听取各方面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对年检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市劳动保障局。
      三、年检对象
      凡经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执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必须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接受年检。
      四、年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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