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1-8-27
【法律文号】:京劳社就发[2001]124号 【执行日期】:2001-9-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就发[2001]124号
【字体:  
关于网上预审举办大型招聘洽谈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有关职业介绍机构:
      为了方便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大型招聘洽谈会,减少审批环节,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就网上预审举办大型招聘洽谈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01年9月1日起,凡具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核准举办大型招聘洽谈会资格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通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网址www.bjldbzj.gov.cn ),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举办大型招聘洽谈会预审手续。
      二、网上申请办理举办大型招聘洽谈会预审手续的条件
      (一)必须有1家主办大型招聘洽谈会的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主办单位),申请由主办单位提出;
      (二)必须有4家以上的职业介绍机构协助办会(以下简称协办单位);
      (三)有拟举办大型招聘洽谈会的名称、地点、规模、日期;
  (四)以下材料必须齐全:
  1、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的《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招聘洽谈会申请书;
      3、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的合作协议;
      4、举办招聘洽谈会地点的租用合同、协议;
      5、招聘洽谈会的组织方案和会场平面图;
      6、拟发布招聘洽谈会广告样式;
      7、主办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三、要求
      (一)在拟举办大型招聘洽谈会的前3个月,主办单位应当通过网上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办理预审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在网上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预审意见。
      (二)原则上,每家职业介绍机构每年只可申请主办1次大型招聘洽谈会。
      (三)主办单位在网上收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办会的预审意见后的1个月内,持本通知中第二条 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批准手续。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年审复审通告
·北京市2008年组织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行政许可通告
·关于解决自持职工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北京地区2007年组织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的通告
·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