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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11-5
【法律文号】:京政函[1998]76号 【执行日期】:1998-11-5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函[1998]76号
【字体:  
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

  市房地局:
  你局《关于报送〈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请示》(京房地拆字[1998]第919号)收悉。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在执行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确保《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顺利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
  附件: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内容规定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对被拆除住宅房屋的所有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
  补偿款=重置价格×成新率×原建筑面积
  二、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与成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换算办法为:原建筑面积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使用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
  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25平方米)
  三、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拆除成套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
  补偿款=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原建筑面积-重置价格×成新率×原建筑面积
  四、《办法》和本规定所称成套住宅房屋是指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的单元住宅房屋;非成套住宅房屋是指除成套住宅房屋以外的住宅房屋,一般指平房和简易楼房(含筒子楼)。
  五、根据《办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至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六、根据《办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拆迁搬家补助费根据原正式房屋的间数计算,城区按每间300元补助,近郊区按每间200元补助,远郊区县按每间100元补助。由拆迁人出车搬家的,不予补助。
  提前搬家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日期计算,城区、近郊区的每户付给500元至5000元;远郊区县的每户付给200元至2000元。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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