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8-5-1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98-5-12
北京市人事局
【字体: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科级任职培训试行方案

  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国家公崐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国家公务员科级崐任职培训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培训对象
  1、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机关拟晋升为科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经任免机关批准新晋升科级领导职务尚未参加过任职培训的国家公务员。
  科级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可参照执行。
  2、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科级领导职务,符合上述情况的国家公务员。
  二、培训目标
  帮助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按照科级领导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要求,增新现代行政管理、领导科学等专门知识,提高行政决策与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工作技能,成为懂业务、会管理、善决策,适应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科级公务员。
  三、培训原则与要求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坚持把任职培训与学员实际需要,与政府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紧密结合起来。
  坚持把培训需求调查、课程设计、组织管理和培训评估等教学的主要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培训效果。
  坚持以学员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积极运用参与式教学,把自学、面授、研讨与模拟演练、案例分析、小组活动等方法有效地结合起来,达到经验共享、教学相长的目的。
  四、培训内容、形式与时间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四方面:
  1、政治理论
  2、领导方法
  3、行政能力
  4、工作技能
  具体培训内容,可从《任职培训课程参考》(附件)中选定,也可依实际需要增加。
  科级任职培训原则上采取集中脱产的形式,在人事部门委托的施教机构进行。
  培训时间不少于240学时。
  五、培训考核
  科级任职培训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学员在培训期间参与教学活动的表现,完成练习作业的成绩及运用所学知识结合工作实际撰写的“如何当好科长”论文等情况,由施教机构进行综合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的初步结果在征得人事部门同意后,由施教机构填写培训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由人事部门、学员所在单位和培训机构备案、留存。
  凡按要求参加培训且成绩合格者,颁发北京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证书》。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2008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职业培训软件大赛的通知》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地震灾区开展技工培训援助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准予北京市崇文区职业技术学校等七所民办培训学校开展相应职业培训的通知
·关于做好二○○八年劳动预备制培训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发布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十四个新职业培训设置标准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准予北京市求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5所民办培训学校开展国家统考职业培训的通知
·关于同意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等13所技师学院备案的函
·关于公布首批北京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的通告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