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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7-4-2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97-4-29
北京市人事局
【字体: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分别按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安排拟晋升或者已晋升处(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参加相应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对国家公务员所任职位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的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的方案由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其工作性质、业务要求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安排确定,并分别报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国家公务员以增新、补充、提高、拓宽相关知识和提高技能为目的的进修培训。
      更新知识培训的方案由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分别报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每人每年参加更新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和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晋升为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第八条 规定接受培训。
      经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对国家公务员在一定周期内参加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相同时间的培训,予以认可或者免修,并对符合免修条件者出具免修证明。
    第三章 培训科目
       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和科学性、针对性的要求,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课程设置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同类型的 培训在内容上应当有所侧重。
      公共必修课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律、法规和政策,本市行政环境,公文写作,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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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2008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职业培训软件大赛的通知》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地震灾区开展技工培训援助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准予北京市崇文区职业技术学校等七所民办培训学校开展相应职业培训的通知
·关于做好二○○八年劳动预备制培训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发布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十四个新职业培训设置标准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准予北京市求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5所民办培训学校开展国家统考职业培训的通知
·关于同意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等13所技师学院备案的函
·关于公布首批北京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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