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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7-4-2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97-4-29
北京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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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公共必修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由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委托有关教学、科研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学者编写,也可视培训科目需要,从已出版的各种教材、读物中选定。
      专业必修课是根据相关业务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科目。专业必修课教材及教学大纲由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组织专家编写或者推荐,报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门确定。
      选修课是为拓宽、提高国家公务员知识和技能所设置的科目。
      选修课培训教材及教学大纲由市、(区)县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共同研究确定或者组织编写。
    第四章 施教机构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互相协作、功能完善、各展所长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机构网络。
      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对各类培训机构是否具备国家公务员培训条件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和定期审验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并经认定的培训机构,方有资格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
      北京行政学院、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中心应当按照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承担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初任培训的教学组织,教学科研和教学管理工作。
      其他管理干部学院、干部学校及培训机构,经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承担本系统或者指定范围内的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市级国家机关主管的院校,报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审批;区(县)政府工作部门主管的院校,经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审批。
      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办法。师资的构成必须适应国家公务员培训的需要,应当包括专业教师、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的有关领导。施教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探索适应国家公务员培训要求的办学模式,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章 培训管理
      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培训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拟定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规划、计划及有关规定;指导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提出各类培训的指导方案;对培训管理者进行培训,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理论研究;制定国家公务员施教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建立定期审验制度;对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区、县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拟定培训工作计划和要求;按照市人事管理部门提出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指导方案组织和开展培训;对本地区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分别报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并组织和安排国家公务员培训。
      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国家公务员,颁发由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
      国家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并达到合格要求的,其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培训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计划,专款专用。
   附 则
      本办法由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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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2008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职业培训软件大赛的通知》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地震灾区开展技工培训援助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准予北京市崇文区职业技术学校等七所民办培训学校开展相应职业培训的通知
·关于做好二○○八年劳动预备制培训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发布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十四个新职业培训设置标准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准予北京市求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5所民办培训学校开展国家统考职业培训的通知
·关于同意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等13所技师学院备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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