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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9-3-1
【法律文号】:京人发[1999]40号 【执行日期】:1999-3-1
北京市人事局
京人发[1999]40号
【字体:  
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事业单位聘用职工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禁止事业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全部职工及新进职工)。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北京市人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 聘用程序
      (一) 公布聘用岗位、应聘条件、聘期和聘用方法;
      (二) 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推荐、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拟聘人选;
      (三) 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确定聘用人选;
      (四)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五) 公布聘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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