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11-23
【法律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 【执行日期】:1996-1-1
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
【字体:  
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的提前退休、退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合同期的顺延)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 情形之一,同时不属于本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三)、(四)项情形的,经劳动者本人要求,用人单位应顺延其劳动合同的,直至上述情形消失。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本文共9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实施《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认定中涉及劳动关系确认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
·关于本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防治禽流感中受到影响的农民和企业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