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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11-23
【法律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 【执行日期】:1996-1-1
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
【字体:  
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确立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定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合同的原则)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履行
      第五条   (合同的订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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