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确立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定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合同的原则)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履行 第五条 (合同的订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