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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1-8-3
【法律文号】:京劳社就发[2001]120号 【执行日期】:2001-8-3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京劳社就发[2001]120号
【字体:  
关于对下岗职工在第二年期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
  针对目前我市转入第二年的下岗职工已陆续协议到期或提前出中心的实际情况,为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现将对下岗职工在第二年期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三三制”政策,且在领取了第二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后,因协议期满或提前出中心,需对第二年资金的结余及补发情况进行结算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均应进行资金的结算工作。
  二、结算时间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采取按月汇总的方式,以下岗职工转入第二年的月份为起始时间,以该月份转入第二年的下岗职工中最后一名下岗职工出中心的月份为截止时间,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结算。
  三、申报方式
  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需根据实际人数及标准,填报《结转第二年的下岗职工提前出中心结余资金结算表》、《结转第二年的下岗职工补助资金结算表》,连同资金使用情况写出文字材料,一并上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2.局总公司、中央军事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企业填报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填报《结转第二年的下岗职工资金结算汇总表》,将资金使用情况写出文字材料,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3.区县属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在企业填报上述内容基础上,填报《结转第二年的下岗职工资金结算汇总表》,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写出文字材料上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4.市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上述材料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对合格的下达批复;对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重新审核。
  四、有关资金结算方式如下:
  1.各区县、局总公司、中央军事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严格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根据资金结算情况,分别采取收缴结余或下拨资金的方式,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结算。
  2.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对收缴后的结余资金暂不上缴市劳动保障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对应下拨的资金,用本部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存部分先行拨付。
  3.对先行拨付确有困难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对确无资金结存的,按“三三制”政策规定拨付资金。
  4.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撤销后,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总体步骤和要求,在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同时,统一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局、总公司进行资金的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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