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 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加快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16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顺利撤销,现将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过程中资金清算、审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算、审计的对象 (一) 根据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再就业工程试点的意见〉的通知》(京劳就发[1997]79号)文件精神,经批准,列入我市托管试点的行业、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二) 自1998年8月起经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成立、以“三三制”办法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国有、集体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二、清算、审计的依据及内容 (一)清算、审计的依据 1. 对于列入托管试点的行业、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清算、审计,主要依据我市托管资金筹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2. 对于1998年8月以来建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清算、审计,主要依据我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清算、审计的内容 1. 托管经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2. 拟撤销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中心内部资金的结余情况; 3. 托管经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利息的使用及结余情况。 三、清算、审计的方法 市、区县分别成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组成的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清算审计工作组(以下简称清算审计工作组)。下设清算审计工作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清算、审计工作采取再就业服务中心自查、上级主管部门复查、市、区县清算审计工作组检查的方式,分阶段、分层次对拟撤销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资金的清算和审计。 清算审计工作组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审计。对承担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公开招标、资格准入、择优选用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市清算审计工作组另行规定)。 (一)再就业服务中心应自最后一名下岗职工出中心之日起10日内,对本中心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填报《北京市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情况表》(一)、《北京市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资金收支情况表(一)”、“资金收入情况明细表”),列入托管试点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同时填报《资金收支情况表》(二),并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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