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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12-13
【法律文号】:市政府令[2001]91号 【执行日期】:2002-2-1
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令[2001]91号
【字体: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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