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总工会、企业管理协会、省直有关部门及直属企业、中央驻晋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大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力度,根据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决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晋劳社劳资字[2002]297号)的要求,本着积极推进,重点突破,建立机制,逐步规范,力求实效的思路,全省在今年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试点的基础上,2003年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达到60%,条件成熟,工作基础好的市(地)力争达到70%,基本建立起有效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框架。2004年达到90%,全省工资集体协商基本步入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轨道。 为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顺利开展,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和国际惯例,是职工和企业自主协商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维护双方权益的有效机制。工资收入关系职工的切身经济利益,是职工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现代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环节,也是集体合同制度要突出解决的重要内容。各市(地)劳动、经贸、工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用,把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工作举措,围绕全省目标,制定工作规划,建立考核机制,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适时指导,确保进度,力求实效。 二、明确重点,分类指导 工资集体协商各类企业都应实行,但重点是非公有制企业。在具体操作中,要结合企业实际,区别情况,因企制宜,明确重点,力求实效。各地要本着“先试点、后推开;先建制、后规范;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分类指导。试点分两个层次,一是企业,二是行业。试点企业的条件: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已成立工会组织,企业雇员超过50人。试点行业的条件:行业户数较多,企业规模较小,已成立行业协会。各市(地)要选择一至两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0户左右私营企业、5户左右乡镇企业进行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全部试行。凡是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已结束的市,要尽快总结经验,为明年大力度推进做好准备。 分类指导要因企制宜,各有侧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与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相结合,重点放在激活内部工资分配机制上;股份制企业则重点处理好工资分配与股息、红利分配的关系;改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重点解决职工工资总额随企业效益增长而相应提高;新建企业特别是小型私营企业,本着保障“法定条件”,争取“应得利益”的原则,重点解决职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加班加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对小企业比较集中,企业工会力量又较薄弱的区域、行业,重点探索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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