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参加险种和参加日期:填“基本医疗保险”和“2002年3月1日”;
7、其他指标内容据实填写。 附件二: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
--个协字:
存档人员姓名 (甲方):
社会保险代理处名称 (乙方):
区县社保中心名称 (丙方):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监制
为方便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保证基金按期足额筹集到位,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缴费与待遇一致的原则,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关于代理与经办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甲、乙、丙三方签定本协议书,自协议签定之日起,本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按以下条款的约定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