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签订日期:
二ΟΟ 年 月 日
附件三: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补充协议书
--补个协字:
存档人员姓名(甲方):
社会保险代理处名称(乙方):
区县社保中心名称(丙方):
为方便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保证基金按期足额筹集到位,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缴费与待遇一致的原则,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关于代理与经办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协议书,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本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各方按照重新约定条款内容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