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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2-2-7
【法律文号】:京社保发[2002]10号 【执行日期】:2002-2-7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京社保发[2002]10号
【字体:  
关于代理与经办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七)凡调整“缴费周期”和“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费方式”的存档人员,需与社会保险代理处签定《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补充协议书》(样式附后),同时,社会保险代理处将“缴费周期”和“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费方式”变更情况填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在调整之月的25日以前,报区县社保中心进行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八)每月1日,区县社保中心将存档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具体数额,以《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明细表》和《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申报缴纳明细和汇总表》)形式提供给社会保险代理处和市商业银行。
      (九)社会保险代理处和市商业银行需足额收缴或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凡不足额的,一律不予收缴或代扣代缴。
      (十)每月12日,市商业银行将代扣代缴的基金划入区县社保中心;每月13日,社会保险代理处将实际收缴的基金按约定的收款方式上缴区县社保中心。
      五、拨付社会保险补助费的处理
      每月1日,区县社保中心以《申请拨付社会保险补助费明细表》和《申请拨付社会保险补助费汇总表》形式向社会保险代理处收取社会保险补助费。每月13日,社会保险代理处将社会保险补助费上缴区县社保中心。
      为简化与简便社会保险补助费收款手续,市社保中心将商有关部门适时对其收款方式和时间作调整。
      六、存档人员间断缴费的处理
      (一)每月2日至11日为个人自行缴纳或市商业银行代扣基金的时间,存档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缴费周期和缴费方式在此期间保证足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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