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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行就业登记的原失业人员; 3、将人事档案等关系直接转往社会保险代理处且从事个体、自由职业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 4、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本市城镇人员; 5、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办理合法就业手续的各类人员; 6、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存档人员。 上述款项中包含已参保和未参保的人员,属于以前未参保的存档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条 规定办理新参保手续。 (二)社会保险代理处对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各类人员,要严格审核人事档案和相关材料,在确认后,向区县社保中心出示下列表册证明: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增加表》;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终止工作关系的证明书; 4、《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原件或复印件); 5、《北京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停发通知单》(原件或复印件); 6、《享受社会保险补助人员花名册》; 7、军队后勤财政部门为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开具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个人帐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 8、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存档人员参保减员的处理 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保发【2001】27号)第十三条 规定的减员原因之一的,在存档人员或其亲属提出中断或注销参保缴费要求后,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在每月2日至每月25日期间,持下列表册证明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减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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