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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2-2-7
【法律文号】:京社保发[2002]10号 【执行日期】:2002-2-7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京社保发[2002]10号
【字体:  
关于代理与经办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进行就业登记的原失业人员;
      3、将人事档案等关系直接转往社会保险代理处且从事个体、自由职业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
      4、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本市城镇人员;
      5、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办理合法就业手续的各类人员;
      6、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存档人员。
      上述款项中包含已参保和未参保的人员,属于以前未参保的存档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条 规定办理新参保手续。
      (二)社会保险代理处对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各类人员,要严格审核人事档案和相关材料,在确认后,向区县社保中心出示下列表册证明: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增加表》;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终止工作关系的证明书;
      4、《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原件或复印件);
      5、《北京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停发通知单》(原件或复印件);
      6、《享受社会保险补助人员花名册》;
      7、军队后勤财政部门为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开具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个人帐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
      8、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存档人员参保减员的处理
      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保发【2001】27号)第十三条 规定的减员原因之一的,在存档人员或其亲属提出中断或注销参保缴费要求后,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在每月2日至每月25日期间,持下列表册证明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减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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