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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存档人员办理基本医疗退休手续之月的次月起,以前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新建并按月分配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前建立过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重新恢复使用并按月分配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十四、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的处理 (一)社会保险代理处对本街道(镇)辖区管理的下列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社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1、在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才服务中心存档期间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人员; 2、在街道(镇)社会保障所管理期间的失业人员正式转为退休身份的人员。 (二)由社会保险代理处直接管理的下列人员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1、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税务局制定的《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8】550号)规定,由城镇临时工转为退休身份并领取医疗补助费的人员; 2、退养人员。 (三)社会保险代理处对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二类社会退休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第二条 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 十五、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缴费的处理 (一)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和《存档人员参保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本人应按月连续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 ,每月3元。 (二)社会退休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方式由本人自行选择,具体缴费方式有以下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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