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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4-8
【法律文号】:京劳社培发[2002]41号 【执行日期】:2002-4-8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培发[2002]41号
【字体:  
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局、总(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各有关社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我市开展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此次试点工作为物业管理员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是指对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和场地进行经营性管理,并向物业产权人提供多方面、综合有偿服务的人员。
      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分为两个等级: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和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物业管理员为全国统一鉴定。
      一、 原则
      1.按照“全市统筹规划、培训鉴定分离、确保质量第一"的原则,根据2002年职业培训工作要点,以物业管理员职业做为我市加强培训、鉴定质量管理的突破点,在全市进行培训和鉴定的试点。
      2、承担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培训的机构,由区、县劳动保障局在社会培训机构中认定。按照市劳动保障局的统一规划,东城、西城、宣武、丰台、石景山认定的培训机构应掌握在1-2所,其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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