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单位: 2002年1月,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的通知》(晋人工字[2002]10号)调整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根据晋劳险字[1998]56号文规定,决定从2002年2月起,对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调整: 1、死者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以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其中,死者的父、母和配偶每人每月按100%领取;其它供养直系亲属按80%领取。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可按100%领取。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原则上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如当地标准高于省政府标准的可按当地标准执行。若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时,从下月起调整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3、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条件的确定,按晋劳社养[2002]310号文件规定执行。 4、调整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费用,凡死者生前所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5、调整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由遗属申请,填写劳动保障部门印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企业签注意见并经其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确无经济来源,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附: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 省会城市:156元 地级市:140元 县级市:110元 县(区):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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