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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经济委员会 市总工会 企业联合会
【颁布日期】:2002-4-29
【法律文号】:京劳社资发[2002]51号
【执行日期】:2002-4-29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经济委员会 市总工会 企业联合会
京劳社资发[20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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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和直属基层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意义。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和机制。积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助于企业和职工加强沟通了解,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对形成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调节,政府依法调控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促进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委(办)、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企业要充分认识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意义,促进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积极建立平等协商制度。企业或企业工会组织任何一方提出平等协商要求,另一方应积极响应,认真听取并研究对方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平等协商要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协商解决企业调整劳动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双方要互相尊重、互相理解、注意方式方法,出现分岐可暂停协商,或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以协调,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对于小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可由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组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
三、进一步提高集体合同的质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和企业工会组织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协商,签订全面或专项的集体合同;应将职工最关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重点,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将工资分配、终止、续订劳动合同条件、企业带薪年休假制度、补充保险等调整劳动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沟通和协商,切切实实的维护职工的权益,提高集体合同的质量,进一步发挥集体合同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
四、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积极做好协调、指导工作,促进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开展。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会同工会组织、企业组织以及其他有关方面共同作好协调处理工作。
要及时做好集体合同的审核工作,在审核集体合同时,主要审核其主体资格、程序是否合法、集体合同中的各项具体劳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六个坚持"的要求,做好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即:坚持所有企业都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坚持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协调,重在平等协商;坚持把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重点;坚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坚持把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与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坚持把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各级工会组织要做好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更要做好这项工作,要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平等协商工作,及时反映职工的正当要求。上级工会要加强对职工一方平等协商代表的培训,对下级工会开展平等协商工作要给予支持和帮助。
六、各委(办)、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认识,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创造条件。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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