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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原行业统筹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劳社部函[2002]52号)所确定的费率,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劳社部函[2002]52号) 附件: 关于对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你们《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单位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请示》(京劳社养文[2002]5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市提出的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费率调整意见(见附表),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表: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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