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队驻京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今年颁布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6月17日召开的“北京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以及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监察执法力度,依法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对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以及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专项综合监察执法大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这次开展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专项综合监察执法大检查,在指导思想上要做到“三个坚持”,“四个结合”。即:坚持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来指导这次专项综合执法大检查工作;坚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克服各种形式的松劲厌战情绪;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执法、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形成。在内容上把检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相结合;在力度上把开展拉网式检查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在方法上把加大处罚惩戒与改进办事服务方式相结合,在工作方式上把执法大检查与劳动保障年检和对用人单位缴费稽核检查相结合。 二、关于这次综合监察执法大检查的重点范围、重点内容和重点地区 (一)综合执法检查的重点范围: 1. 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 中央、市属、区县属重组改制后的各类无主管用人单位; 3. 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建筑企业、宾馆饭店、中小型餐饮服务企业; 4. 保安服务公司和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用人单位; 5. 实行自收自支的各类事业单位和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执法大检查的重点内容: 1.用人单位是否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劳动保障管理制度; 2.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与全部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是否按照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规范了企业的劳动保障管理行为; 4.用人单位是否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全部职工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的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