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2-12-16
【法律文号】:渝劳社发[2002]59号 【执行日期】:2001-10-10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渝劳社发[2002]59号
【字体: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编办,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00]12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区县(自治县、市)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01]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92号)的规定,现将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改制为企业(以下统称“改制单位”)后,应从批准改制为企业之次月起,到其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分局、中心、所,以下统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如下:
  (一)改制单位持批准改制的文件、《工商登记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等有效证件,到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等有关手续。
  (二)改制单位和职工个人从改制之次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改制单位以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构成的规定为准)为基数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时,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列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改制单位全部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本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总额。
  二、改制前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改制单位,按以下办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手续:
  (一)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前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制单位应在改制时为职工(不含非在编人员)一次性缴纳个人帐户储存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实缴数额记入个人帐户。其改制时的单位缴费比例按20%执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按批准改制时全市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执行。其职工在改制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改制单位一次性缴纳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按改制前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缴纳2个月(最长不超过60个月)计算。所需资金由改制单位原经费渠道解决。
  改制单位一次性缴纳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算基数及标准为: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