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准许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载客或者停车下客,车内无客时必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包车除外); (五)因故暂时不能营运的,必须在车内规定位置显示停运标志; (六)满足乘客提出的使用或者不使用车内服务设施行驶路线等合理要求; (七)按照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八)正确使用计价器,严禁利用计价器弄虚作假; (九)不得议价,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乘客多收费,不得向乘客索要财物; (十)收款后必须给乘客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并与实收额相符的专用发票; (十一)遇有计价器失灵、失准、无专用发票或者标志灯发生故障以及车辆号牌污损、不全等情形时,不得营运载客,本项所列情形在载客过程中发生时,应当立即告知乘客,并与乘客协商合理的解决方法; (十二)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营运,须按规定向本单位登记或者到就近的营业站登记; (十三)在营业站候客时,必须按序排队,顺序走车,服从调度员的调派,不得欺行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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