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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7-5
【法律文号】:政府令第19号 【执行日期】:1995-8-1
北京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9号
【字体: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四)在准许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载客或者停车下客,车内无客时必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包车除外);
           (五)因故暂时不能营运的,必须在车内规定位置显示停运标志;
            (六)满足乘客提出的使用或者不使用车内服务设施行驶路线等合理要求;
            (七)按照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八)正确使用计价器,严禁利用计价器弄虚作假;
           (九)不得议价,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乘客多收费,不得向乘客索要财物;
            (十)收款后必须给乘客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并与实收额相符的专用发票;
            (十一)遇有计价器失灵、失准、无专用发票或者标志灯发生故障以及车辆号牌污损、不全等情形时,不得营运载客,本项所列情形在载客过程中发生时,应当立即告知乘客,并与乘客协商合理的解决方法;
           (十二)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营运,须按规定向本单位登记或者到就近的营业站登记;
           (十三)在营业站候客时,必须按序排队,顺序走车,服从调度员的调派,不得欺行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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