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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条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工会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职工互助合作,帮助困难职工群体,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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