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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和竞争秩序 第三章 促进和保障 第一节 风险投资 第二节 资金支付 第三节 人才引进 第四节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节 规划和环境建设 第六节 其他规定 第四章 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第五章 政府行为规范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包括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亦庄科技园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组织和个人。 中关村科技园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是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发展市场经济的综合改革试验区;是国家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创新人才培养的基地。 第五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以海淀园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将中关村地区密集的智力资源转化为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通过孵化创业和规模化生产经营,向全市和全国辐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六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有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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