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单位,各有关局、总公司劳动处,各有关计划单列企业:
随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满足广大参保人员的就医需求,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68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确定了48家医疗机构为北京市第四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其中:综合14家,专科1家,对内服务33家。现将名单下发给你们,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做好本次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培训工作。同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附件:1、北京市第四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名单(见表)
2、北京市第四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名单(见表)
3、北京市第四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对内服务)名单(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