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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实行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制度,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一些原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岗位生产工艺、工作条件和环境发生了变化,需要进行清理规范。此外,一些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弄虚作假,更改档案,违规为职工申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为杜绝违反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企业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建立健全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我市将对企业特殊工种进行清理,建立健全职工特殊工种档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执行特殊工种退休的企业均属于本次清理范围。 二、责任分工 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当地的特殊工种清理工作,按以下内容和程序进行清理,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中心、所)配合。 三、清理内容及工作程序 (一)清理特殊工种名录 已执行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按下列情况对本单位的特殊工种进行分类清理。 1.对原劳动部和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即1985年3月以前由国务院产业部提出工种名称报原劳动部或劳动人事部批准的特殊工种;1985年3月至1993年7月期间由省级主管厅(局)按系统(包括省市、地、县属企业)上报国务院有关产业部审批的特殊工种;1993年7月以后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劳动部审批的特殊工种;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三同工种”,企业应填写《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岗位)名称表》(附件1)。 2.因生产设备、工艺、劳动条件和环境发生了变化,实际已不存在的特殊工种或对人体危害程度不大,不应再作为提前退休工作岗位的工种,企业应填写《本企业应取消的特殊工种(岗位)名称表》(附件2)。 企业将填写的相应表册经企业主管局(部门)签署意见后,附上有关省部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工种的文件复印件报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审。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特殊工种名录清理工作应在2002年12月底前完成并写出总结报告,同时将清理的企业特殊工种名录和有关文件依据一并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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