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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经济委员会 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2-6-26
【法律文号】:京劳社就发[2002]53号 【执行日期】:2002-7-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经济委员会 市财政局
京劳社就发[2002]53号
【字体: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安置职工、离退休人员所需经费,筹措办法以及各项费用预提数额;
      (五)企业及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和拖欠情况;
      (六)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退休费、医药费等情况及解决的办法;
      (七)其他事项。
      第五条   破产企业拟定破产预案时,应及时与市或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办理破产前欠缴和借支社会保险基金的确认手续,对退休人员、工伤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需要预提的各项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测算,待法院正式宣布破产后经市、区(县)社保中心确认列入破产清偿范围,进行清算。
      第六条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向职工告知分流安置政策、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政策以及相关政策,确实保障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章 职工分流安置
      第七条   破产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的范围是:与企业有劳动关系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全部职工,既包括企业破产前在岗职工,也包括企业已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等所有不在岗人员。
      第八条   企业破产采取鼓励职工自行调出、自谋职业、其它企业安置等多渠道分流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职工自愿选择,有偿安置,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职工再就业。
      第九条   为加快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对三个月内分流安置的职工给予鼓励,所需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中支付。
      (一)职工自行调出给予一次性奖励。自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30日内调出的每人奖励2000元;60日内调出的每人奖励1500元;90日内调出的每人奖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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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
·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处理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实施期间批准征地项目人员安置有关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转非劳动力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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