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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经济委员会 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2-6-26
【法律文号】:京劳社就发[2002]53号 【执行日期】:2002-7-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经济委员会 市财政局
京劳社就发[2002]53号
【字体: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按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借支的职工生活费和离退休基本养老金;
      (三)按规定从社会保险基金中借支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四条   市社保中心负责全市破产企业欠缴、借支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险费用预提具体金额的审核认定和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核准工作;区(县)社保中心负责本辖区内未列入《国家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破产企业社会保险基金清偿与预提的初审确认及接转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社保中心在收到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预提(或垫付)的各项费用后,应为资金支付单位出具收款证明,并按社会保险基金流程归集到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十六条   企业自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30日内,持法院裁定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参统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和终止社会保险缴费手续。企业留守人员在破产清算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分流安置之后可予以补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列入破产清算费用。
      第三十八条   当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后,破产企业清算组须将破产清算报告和终审裁定书报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破产企业的职工人数,按法院宣告破产之日实有职工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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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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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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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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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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