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协议书(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企业兼并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0] 106号)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的《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京劳社就发[2002]53号)文件中有关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应提交自谋职业申请书,终止与甲方劳动关系。
二、甲方同意乙方申请后,签订本协议,从本协议书签字之日起,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即行终止。甲方在××日内将自谋职业安置费 万 千 百 拾 元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甲方负责将"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关系的证明书"及本人自谋职业协议书存入乙方人事档案。并将乙方的人事档案转往乙方认可的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
四、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办理有关手续。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人事档案中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
负责人 (签字)
(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