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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8-12
【法律文号】:京劳社就发[2002]106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2002-9-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就发[2002]106号(已失效)
【字体:  
关于用人单位接收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规范用人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行为,简化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手续,现就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9月1日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商业、服务业(仅限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及餐饮)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外埠学校代培在校生实习,并应当分别到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认定手续:
      (一)在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到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认定手续;
      (二)其他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认定手续。
      二、外埠学校应当为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中等职业及以上学校、学院。
      三、进京参加培训实习的外埠在校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有身份证和学生证;
      (四)在校已完成一年以上理论课程的学习。
       四、用人单位使用外埠在校实习生进京实习应当分别向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使用外埠在校生进京培训实习申请书;
      (二)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外埠学校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进京培训实习的证明;
      (四)外埠学校的资质证明;
      (五)用人单位与外埠学校签订的培训实习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六)培训实习计划;
      (七)外埠在校实习生身份证、学生证及学籍证明;
      (八)外埠在校实习生 花名册。
      五、用人单位与外埠学校签订的《协议书》中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实习期限、实习内容、实习生的生活费、生病、工伤、死亡待遇等内容。
      六、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自接到用工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发给加盖印章的《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认定证明》(样式附后)。
      办理认定手续不收取费用。
      七、外埠在校生进京实习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实习期满,用人单位及外埠学校应当安排学生返回原籍。
      八、外埠在校生进京培训实习期间,不办理 《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
      九、本通知不适用本市学校、本市在校生及在本市学校就读的外埠学生。
      十、凡未经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认定的用人单位,市、区县劳动保障局可以视同该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清退使用的外地务工人员。
      十一、原北京市劳动局印发的《关于用人单位接收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8]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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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接收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录取本市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
·关于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申报2001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和核准待遇启用专用章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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